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数额可累计计算量刑吗?
我朋友之前有几次盗窃行为,有的既遂了,有的未遂。现在涉及到量刑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些盗窃既遂和未遂的数额会不会累计起来计算量刑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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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数额是否可累计计算量刑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盗窃既遂和未遂的概念。盗窃既遂,通俗来讲,就是小偷已经成功地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对财物实现了实际的控制。比如,小偷把偷来的钱包带出了商场,或者把偷的手机装到自己口袋离开了作案现场,这就属于盗窃既遂。而盗窃未遂呢,是指小偷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比如被人发现、自己不小心弄出声响等,最终没有成功拿到财物,没有对财物形成实际控制。 对于盗窃既遂与未遂数额是否累计计算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举个例子,如果既遂部分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未遂部分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就按照“数额巨大”这个较重的量刑幅度来处罚。但如果既遂和未遂部分都只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就以盗窃罪既遂来进行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法律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既遂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失,而未遂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也体现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和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在量刑时要全面、客观地评价整个盗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准确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数额,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量刑。这样既能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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