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侦查到检察院后可以重新侦查吗?
我有个亲戚涉及盗窃罪,案子已经从侦查阶段到了检察院。我们不太清楚这个流程,想知道在检察院这里,会不会重新进行侦查呢?如果可以重新侦查,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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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侦查到检察院后是可以重新侦查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盗窃罪来说,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就可能会重新进行侦查。比如,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者盗窃的具体数额等情况。假设犯罪嫌疑人盗窃了一批物品,但目前的证据无法准确确定这些物品的价值,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检察院就可能会要求重新侦查,以确定物品的准确价值。又或者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也需要重新侦查。例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还参与了其他盗窃案件,这时候检察院也会根据情况决定重新侦查。 总之,盗窃罪侦查到检察院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重新侦查的,这也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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