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纠纷中第三人担保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债务纠纷里给人做了第三人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要钱。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第三人担保是怎么规定的,我要承担什么责任,要承担多少,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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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担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债务纠纷中,第三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甲追讨,在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才能找丙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还是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还钱,丙不能以先找甲为由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第三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当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替他还的钱。总之,在债务纠纷中,第三人担保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保证人还是债权人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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