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立案审查在整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中十分关键,它就像是一道门槛,决定着案件能否正式进入审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案审查时,法院首先会审查主体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在一个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而第三人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自己对房屋有独立的所有权主张,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就具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和买方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诉讼,而货物的生产商虽然对买卖双方的合同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买方胜诉,可能会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此时生产商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次,法院会审查程序要件。第三人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诉讼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诉讼但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同时,第三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后,法院会审查实体要件。第三人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这里的“内容错误”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与真实的法律关系不符。例如,原判决错误地将第三人的财产判给了他人。“损害其民事权益”则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受到了实际的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符合上述立案审查的条件。比如,提供证明自己是适格第三人的证据,说明未参加诉讼的合理理由,以及能够证明原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自己权益的相关证据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立案成功的几率,让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律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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