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的三个月期限是怎么回事?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的问题。听说留置权有个三个月的期限,我不太明白这三个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什么作用,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想问问这留置权的三个月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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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留置权的三个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提到的“六十日以上”,实践中很多时候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三个月左右”的大致期限概念。 这个期限主要是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时间来履行债务。从留置权人合法留置债务人动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那么留置权人就应当返还留置财产。如果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就有权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置,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缓冲时间来解决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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