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上诉有哪三种情形?


在法律领域,裁定上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裁定上诉通常涉及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不予受理的裁定。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例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被告等,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就赋予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进行上诉的权利,以争取自己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审理。 第二种情形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能会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原告却向其他地方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时,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被告对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被告可以通过上诉来争取案件能够在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三种情形是驳回起诉的裁定。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虽然已经受理,但实际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例如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等,就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也有权提起上诉。通过上诉,原告可以再次向法院阐述自己的理由,以证明自己的起诉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