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明标准有哪三种?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法律证明的事情,不太清楚证明标准到底都有哪些。我想知道法律上的证明标准具体有哪三种,这三种标准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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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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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指的是在法律程序里,用来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尺度和准则。简单来说,就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某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常见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个标准是非常严格的,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它要求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掉一切合理的怀疑。比如在一个杀人案件中,只有当证据确凿,不存在任何让人合理质疑被告人是否犯罪的情况时,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这一标准常用于民事诉讼。它的意思是,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认为某件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时,就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拿出的证据表明对方违约的可能性很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院就可能会支持这一方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三种是“优势证据”标准。这个标准相对来说证明程度稍低一些,在一些行政诉讼以及部分民事案件中可能会适用。它要求一方的证据证明力比另一方的证据证明力更有优势,即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不过在我国,“优势证据”标准并没有像前两种那样在法律中有明确统一的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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