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司法领域里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质和量上都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从而能够让法官或者其他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简单来说,就是证据要足够可靠、足够多,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清楚地展现出来。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意味着对于一个案件中涉及到给被告人定罪和确定刑罚的所有事实,都得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中,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物品是什么、价值多少等这些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就是说所有用来定案的证据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其是真实可靠的。例如,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像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它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查证属实。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要求法官在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之后,对于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合理的疑问。也就是说,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比如在一个杀人案件中,如果有证人证言、凶器上的指纹、现场的监控录像等多种证据,而且这些证据都指向同一个嫌疑人,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能够推翻这个结论,那么就可以认为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像刑事诉讼那样严格的“确实充分”标准,但也要求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高度盖然性就是说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法官基于这些证据更倾向于相信一方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提供了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让法官认为该方主张的合同履行情况更有可能是真实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方的证据达到了证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