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离婚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在天津生活,和另一半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不清楚在天津申请离婚要满足啥条件,是和其他地方一样,还是有天津本地的特殊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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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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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申请离婚,一般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申请条件。 协议离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不能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其次,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比如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也要协商好,并形成书面协议。另外,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目前在天津办理协议离婚还需要经历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的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要求离婚,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存在上述法定的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在天津申请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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