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离婚债务金额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在天津,最近打算和配偶离婚,涉及到债务分割的问题。不知道天津对于离婚债务金额方面有没有特殊的最新规定,比如哪些债务算共同债务,怎么确定各自承担的金额比例等,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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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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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天津离婚债务金额的最新规定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离婚债务,主要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一起为了家庭过日子、赚钱等事儿欠的钱。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的房子、一起开公司借的钱等。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像一方自己赌博欠下的债。 在我国,关于离婚债务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天津地区,并没有专门针对离婚债务金额的特殊规定,依然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有共同债务,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还,如果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是各自管各自的,那就夫妻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拢,就由法院来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债务的形成原因、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债务性质,合理确定各自承担的金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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