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案件判三次是怎么判的?
我在天津,和伴侣感情破裂打算离婚,已经经历两次离婚诉讼都没判离,准备第三次起诉。我想知道天津这边第三次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怎么判,依据是什么,会考虑哪些因素,我该怎么做才能增加判离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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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离婚案件经过三次审理判决时,法院依旧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夫妻感情破裂”这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况,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就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再比如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能说明夫妻感情出现了严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经过三次审理的离婚案件,如果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外,法院还会审查夫妻双方在这期间的感情状况是否有改善、矛盾是否依然存在等。比如是否还有交流沟通、是否还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行为等。如果在第三次诉讼中,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新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等,法院也会据此进行判决。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确保判决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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