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寻衅滋事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天津,其立案条件和全国适用的法律标准是一致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的立案条件。 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立案条件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况。通俗来讲,就是打人导致一定伤害后果、多次打人、使用凶器打人,或者对特定弱势群体实施殴打行为、在公共场合打人扰乱秩序等,都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立案。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类型的立案条件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况。比如经常对他人进行追逐、辱骂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就符合立案条件。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类型的立案条件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例如强行拿走他人价值一千元以上的财物,或者故意损坏他人价值两千元以上的财物,就可能会被立案。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类型的立案条件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就是说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故意闹事,导致正常的公共秩序无法维持,也会按照寻衅滋事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