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天津,认定工伤的范围和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工伤认定,简单来说,就是判断职工所受的伤害是否能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导致,进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很好理解,工作时间就是正常上班的时间,工作场所就是工作的地点。比如在工厂车间里,工人在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这就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伤。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在上班前,工人为了开始一天的工作而准备工具、清理场地等过程中受伤,或者下班后进行收尾工作时受伤,都算工伤。 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保安在工作中制止不法行为时被打伤,这就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四是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像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粉尘患尘肺病,就属于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业务员出差去谈业务,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在外地因工作原因失踪,都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本人负主要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心脏病发作,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去世,这种情况可视同工伤。 还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比如员工在参与救火行动中受伤,虽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受伤,但为了公共利益,也可视同工伤。 最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可视同工伤。总之,天津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符合这些规定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