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公司涉及破产程序,现在对债权确认有争议,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想问下法律上对于提起这个诉讼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在破产程序的哪个阶段能提呢,希望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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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在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如果对债权有异议,就有了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权利基础。 在实践中,具体的提起时间通常在债权表公布后且债权人在收到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一般来说,管理人会在通知中告知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时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可能会被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对于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职工提起诉讼的时间,也是在收到管理人关于清单记载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 此外,如果是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时间也需要结合具体的程序进展来确定。比如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如果对债权有异议,就需要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影响重整计划的表决和通过。总之,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时间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阶段和管理人的相关通知来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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