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在整理公司税务的时候,发现有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还没处理。不太清楚这部分费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是能扣除的话,对公司财务情况会有一定影响。所以想问问,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到底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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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能否税前扣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税前扣除”这个概念。税前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定的费用、支出等项目,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的金额,从而降低企业或个人的税负。 对于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能否税前扣除,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提到的税金就包含了税金及附加。但是,扣除是有时间要求的。 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应当扣除而没有扣除的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如果符合条件并且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企业可以追补扣除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 不过,如果超过了5年的追补确认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进行税前扣除了。因为税收法规设置追补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时效性,避免企业无限期地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情况。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及时准确地核算和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避免因疏忽而错过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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