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酌定抗辩事由有哪些?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中,酌定抗辩事由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所谓酌定抗辩事由,就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从而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责任的一些情形。 首先是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被车辆碰撞受伤,行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就可能成为减轻车辆驾驶人侵权责任的酌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次是第三人原因。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侵权人的责任也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甲的狗本来很温顺,但乙故意挑逗狗,导致狗咬伤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甲作为狗的主人,其侵权责任可能会因为乙的挑逗行为(第三人原因)而减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再者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常见的酌定抗辩事由。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也可能成为酌定抗辩事由。如果侵权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酌情考虑,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要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总之,在侵权纠纷中,了解这些酌定抗辩事由,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