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权责任法》第63条关于“小病大治”是如何规定的?

我去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给我做了很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怀疑存在“小病大治”的情况。我想知道《侵权责任法》第63条对于这种“小病大治”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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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病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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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中体现)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规制医疗领域中“小病大治”这类不良现象。 “小病大治”通俗来讲,就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对于患者本来并不严重的病情,进行了超出必要限度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比如患者只是普通的感冒,医生却要求患者做一系列昂贵且不必要的全身检查。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还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身体伤害。 从法律依据角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精神,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诊疗规范”是指在医疗行业中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医疗操作标准和流程。 如果患者遭遇“小病大治”的情况,是有相应的维权途径的。首先,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检查和治疗的必要性。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患者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来说,严格遵守诊疗规范,避免“小病大治”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等。总之,法律对于“小病大治”这种行为是明确禁止的,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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