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与有罪推定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到底是啥意思。我听说在一些案件里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不太明白它们会对司法产生什么影响,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看待这两个行为的,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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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是司法领域中两个备受关注的概念,它们与法治精神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下面我们分别来解释这两个概念,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讯逼供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折磨人的方式,让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罪推定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司法观念。在这种观念下,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就假定其有罪。有罪推定违背了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 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破坏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这两种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以确保严格依法办案。此外,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合法权益,也是防范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的重要措施。总之,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与我国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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