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被叫做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还没到该履行的时候,一方就通过言语或者行动告诉对方自己不会按照合同办事了。 先期违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明示先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下个月甲给乙提供一批货物,可甲现在就明确告诉乙,到时候不会供货了,这就是明示先期违约。另一种是默示先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某些情况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又没有得到当事人明确的表示。例如,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还没到租赁期开始,甲却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通过行为表明甲在租赁期到来时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出现先期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甲确实无法履行,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遇到先期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像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能够证明对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证据等。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和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