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个做运输生意的,之前把运输车辆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进行运营。最近出了个运输事故,有人说承运人和被挂靠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自己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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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在运输活动中,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作为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和允许承运人以其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被挂靠人,需要共同对相关的债务或责任承担偿还和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权利人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全部责任,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交通事故方面,但它体现了在运输领域中挂靠关系下责任承担的一种原则。在运输合同纠纷中,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违约或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被挂靠人由于允许承运人以其名义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和监督的便利条件,也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被挂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费、是否对运输活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理等因素。如果被挂靠人收取了管理费,却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那么其承担连带责任就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比如,被挂靠人没有对承运人的运输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此时被挂靠人就不能以自己只是提供名义为由而免除责任。这一系列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考量,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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