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中的工伤责任承担有什么讲究?


在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承担确实有不少讲究。首先,得明确挂靠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公司或个人和另一个公司签协议,由被挂靠公司提供一些服务,但这和普通的劳动关系、合同关系不太一样。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然而,在挂靠经营这种特殊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意味着,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时,哪怕被挂靠单位和聘用人员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里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挂靠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挂靠不适用;二是仅适用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不包括挂靠人本人。 举例来说,如果小李把自己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小李聘请小张开车,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按照规定,运输公司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双方在签订挂靠协议时也可以约定有关工伤责任承担的事项。通常,挂靠方应自行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承揽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挂靠方工作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和风险责任,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要是实际工作中,因为双方在挂靠协议里规定不清晰,或者没能履行协议规定而产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在挂靠关系中的工伤责任承担,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当出现纠纷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挂靠关系:一个公司或个人与另一个公司签订协议,由被挂靠公司提供服务并承担部分风险责任,但不等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或合同关系。 工伤保险责任: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特定主体承担的给予劳动者相应保障和赔偿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