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期限是多久?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情况,而大家普遍关心的“期限”问题,其实主要涉及到诉讼时效和合同履行期限两个方面。 首先来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卖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买家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等情况,权益受损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对方就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此时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其次是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范围。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交房时间、付款时间等重要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如果合同约定卖家应在某个具体日期前交房,但卖家逾期未交房,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所以,在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区分清楚是诉讼时效问题还是合同履行期限问题。同时,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