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最近公司经营有些复杂状况,我很担心自己会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而陷入麻烦。想知道公司法里明确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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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法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等责任要共同承担偿还等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股东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承担责任的股东事后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 下面来详细说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首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简单来讲,如果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或者利用公司来逃避自己的债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比如,某个股东以房产出资,章程规定房产价值 500 万,但实际价值只有 300 万,那该股东要补足 200 万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此规定。一人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个,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最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公司分立时,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原则上要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共同负责,不过如果之前和债权人有其他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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