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责任有哪些,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之前不太了解股东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最近公司经营上出了些状况,我担心自己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知道公司法里股东到底有哪些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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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股东责任主要分为出资责任和对公司债务的责任等方面。 首先是出资责任。股东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没有按时、足额出资,不仅要补齐出资,还要对其他按时出资的股东进行赔偿。 其次是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比如,你认缴了10万元的出资,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你最多承担10万元的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例如,股东将公司资金随意挪作个人使用,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此时股东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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