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除外情形?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之前不太了解合伙人连带责任的问题。最近听说合伙人一般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好像也有除外情况。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合伙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呢?这对我后续和朋友合作很重要,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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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每个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当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照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情形有相关规定。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不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张三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元加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若企业出现债务问题,张三最多只需承担这10万元的损失,超出部分他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来偿还。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里,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例如,一家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律师A在办理案件时因故意提供错误法律意见导致律所面临赔偿,此时律师A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律所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另外,当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某些债务由特定合伙人承担,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对于这些约定范围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合伙协议约定某笔业务的债务由合伙人B独自承担,那么其他合伙人在这笔业务债务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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