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挂靠车辆人员受伤是否需要确定劳动关系?

我想了解下挂靠车辆这块的法律情况。我有辆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运营,最近雇的司机在出车过程中受伤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确定司机和被挂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呢?主要是想弄清楚后续责任怎么划分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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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挂靠车辆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并不一定需要确定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劳动关系,简单讲,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干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双方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精神,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时,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从常规劳动关系认定角度,司机和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存在那种紧密的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意味着,虽然司机和被挂靠单位可能没有常规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被挂靠单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种情况属于特殊类型的工伤责任,并非必须以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以及个人追偿。 所以,总结来说,挂靠车辆人员受伤,从法律规定上不一定非要确定存在常规意义的劳动关系,但被挂靠单位却可能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责任。 相关概念: 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用工主体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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