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在旅游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谁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能的责任主体。 首先是旅游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这里的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等组织旅游活动的主体。他们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因为旅游经营者的过错,比如安排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安全标准、提供的住宿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游客在旅游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旅游经营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运输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运输游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游客受伤,运输公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是侵权第三人。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该侵权第三人就是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比如,在景区内,其他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你受伤,该游客就是侵权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景区管理者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公共场所,景区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如果景区内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警示标志不明显等情况,导致游客发生事故,景区管理者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在旅游事故中,要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游客在遭遇旅游事故后,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