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旅游法对于未去景点退费有什么规定?

我报了个旅游团,行程里有好几个景点,结果因为各种原因有两个景点没去成。我想知道按照旅游法,这种情况下没去的景点费用能退给我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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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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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过程中,若出现未去景点的情况,涉及到旅游合同履行以及费用退还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旅游法关于未去景点退费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如果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行程,导致部分景点未去,那么旅行社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在未去景点退费方面,一般来说,旅行社应当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未游览景点的门票费用、景区内的交通费用等与该景点相关的直接费用。比如,原本行程安排游览A景点,门票价格为100元,由于旅行社原因未去,那么这100元门票费用就应当退还给游客。 然而,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景点无法游览,比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扣除必要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游客。 如果遇到未去景点退费问题,游客可以先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相应费用。若协商不成,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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