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是怎样的?


当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时,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要明确复审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说说复审的流程。当事人如果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就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复审申请书、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理由,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还可以延长六个月。 最后,关于复审结果。复审结果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维持商标局的原裁定,那么商标注册就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另一种是改变原裁定,可能准予商标注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还是不服,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在整个复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来进行,并且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