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制裁措施有哪些?


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制裁措施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制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例如,一家企业原本注册的商标名称是‘阳光电器’,后来未经法定程序自行改成‘明亮电器’,这种情况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先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改回,如果企业不改正,商标局就有权撤销该商标注册。 其次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比如,将国家名称、国旗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进行注册,商标局发现后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再者是禁止商标使用。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商家在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却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就会面临这样的制裁。 最后,如果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总之,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商标法》的规定,避免受到相应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