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的制度有哪些?


商标保护制度是为了确保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商标保护制度。 首先是商标注册制度。这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其所有者才能在法律上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别人不能随便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比如,可口可乐公司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其他企业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其次是商标异议制度。这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设置的一种保护机制。《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觉得某一个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阻止这个商标注册成功。 再者是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当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法律规定时,就可以通过这个制度来使其无效。《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如果一个商标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宣告这个商标无效。 还有商标侵权救济制度。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行为,可采取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后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对于驰名商标,法律给予了更特殊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比如,“苹果”作为驰名商标,即使在一些非电子产品类的商品上,他人也不能轻易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