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是为了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保障商标注册制度的合理有效运行而设立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个程序。 首先,启动撤销程序的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意味着,不仅仅是与该商标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普通的个人发现有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也有权提出申请。 然后是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需要在发现商标可能满足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后,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申请方式可以通过纸质文件邮寄,也可以通过商标局指定的电子申请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指出要撤销的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等具体信息,并说明申请撤销的理由是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接下来是商标局的受理和审查。商标局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等。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商标局将予以受理,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注册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使用证据可以包括商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能够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材料。如果注册人提供了有效的使用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说明未使用,商标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若注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且无正当理由,商标局将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 对商标局的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