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哪些形式的证据种类?


在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哪些形式的证据种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个体性,是当事人基于自身的经历和立场进行的表述。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作出的,并非事故当事人的叙述内容。 其次,它也不属于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书面的认定文件,并不是以其物理形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事故情况,所以不属于物证。 再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依赖于特定的技术设备和载体来呈现信息,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面的文字记录,并非以视听形式存在。 另外,它也不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是以纸质文件形式出具,即便有电子版本,其本质也并非是在电子环境中自然形成的数据信息。 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勘验笔录也有所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主要侧重于对现场客观状况的如实描述。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包含了现场情况,还包括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等主观判断内容。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当事人的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种类。它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证据类型上有其独特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