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情况如何处理?

我委托别人加工了一批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收回来后,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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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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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和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不一样的,后面这些情形都不能算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要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当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委托加工这个环节,消费税已经交过一次了,只要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就不用再重复缴纳消费税。 比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化妆品,乙企业在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计税价格是100万元。之后甲企业以90万元的价格将这批化妆品出售,由于90万元不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100万元,那么甲企业在出售这批化妆品时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不过,委托方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凭证,比如委托加工合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凭据等,以便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不再缴纳消费税的条件。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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