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有一批货物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听说这涉及应税消费品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比如纳税义务怎么确定,计税依据是什么,想了解清楚避免出现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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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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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在纳税义务方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则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 加工费)÷(l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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