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能否扣除?
我开了一家生产企业,外购了一些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我不太清楚外购这些应税消费品时已缴纳的消费税能不能扣除,扣除的话有什么条件和规定呢?我担心操作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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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外购了已经缴纳过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在计算最终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可以把外购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掉,避免重复征税。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不过,要扣除已纳消费税,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必须是从工业企业购进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并且,扣除的消费税税额要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企业在进行消费税扣除操作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不符合规定而擅自扣除已纳消费税,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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