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接送赌客算从犯吗
我有个朋友,在别人开设的赌场帮忙接送赌客,现在担心会被认定犯罪。想知道这种接送赌客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呢?要是算从犯会怎么判?不算又有啥依据?就想搞清楚这个情况,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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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罪中,接送赌客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不是绝对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俗来讲,就是在整个犯罪活动里,不是主要策划、组织的人,而是起到协助、辅助作用的人。 在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里,如果接送赌客的人明知他人在开设赌场,还为其提供接送服务,这种行为属于对赌场运营起到辅助作用。比如,专门为赌场往返接送赌客,使得赌场能够顺利运营,赌客能够按时参与赌博,这就对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不过是否认定为从犯,要综合多方面判断。如果接送赌客的人在整个开设赌场的活动中,只是偶尔帮忙,对赌场运营起到的作用较小,并且没有参与赌场的主要决策、组织等核心环节,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从犯。但如果接送赌客的人与开设赌场的人有密切关联,深度参与了赌场的策划、组织,不仅仅是接送赌客,还参与了其他重要事务,那就不一定被认定为从犯了。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被认定为从犯,法院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只是单纯接送赌客且获利较少、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的,可能会从轻处罚,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总之,开设赌场罪中接送赌客是否算从犯,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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