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到底有多少项呢?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索赔的项目数量和种类与事故造成的后果紧密相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索赔项目。 一般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残,仅仅是车辆等财产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索赔项目相对较少。主要有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比如说车辆刮擦后去修理厂补漆、更换受损部件等产生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比如车上装载的货物因事故损坏;车辆施救费用,像事故发生后叫拖车把车辆拖离现场的费用。如果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能索赔,例如出租车因事故维修几天不能运营,这几天的预期收入损失。还有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比如私家车损坏后,在维修期间乘坐公共交通或者租车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些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当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但未达到伤残标准时,索赔项目就会增多。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些赔偿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有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若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残,除了上述受伤未致残的项目外,还会增加一些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此外,还有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 如果不幸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索赔项目又有所不同。除了之前提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可能产生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样计入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相关法律依据依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中。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索赔项目会因事故后果不同而不同,少则几项,多则十几项。在实际索赔过程中,一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