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去医院处理后还需要进行其他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对方去医院接受了治疗,也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方面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赔偿通常是先由保险公司赔,不够的部分再由责任人承担。 除了医院的医疗费用外,常见的赔偿项目还包括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也是可能需要赔偿的项目。如果伤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那么就会产生护理费。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外,还有交通费。根据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果伤者因伤致残,还会涉及到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交通事故去医院处理后,很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方面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