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辞职领导要求赔偿,一般赔偿多少?
我在上海工作,最近打算辞职,可领导说辞职的话要我赔偿。我一头雾水,不知道这赔偿有没有啥标准。也不清楚在上海这边关于辞职领导要求赔偿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就想了解下一般得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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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通常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以合理理由要求赔偿,比如劳动者违反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外,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随意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领导要求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对赔偿有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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