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几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一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二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三是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四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五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六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七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在简易程序中,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种是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外,其他交通事故通常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多个环节。在现场处置阶段,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调查取证工作可能涉及到对车辆、痕迹、物证等进行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处理要求,了解这些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更好地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