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时间、内容及送达包含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对于事故的处理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作出时间、内容及送达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作出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其次是认定书的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最后是送达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一般情况下,多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即由交通警察将认定书直接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