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伤没法工作。现在涉及到误工费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误工评定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想了解一下依据什么来评定误工时间和误工费用,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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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评定标准主要涉及误工时间和误工费计算这两个方面。 首先是误工时间的评定。误工时间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一般来说,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明确的休息证明,那么误工时间可以依据该证明来确定。例如医院给伤者开了一个月的休假条,那误工时间初步就可以认定为一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如果伤者因为这次事故导致残疾,并且在定残之前一直没办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就从受伤开始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其次是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每月工资是5000元,因为交通事故休息了两个月,期间单位没有发放工资,那么他的误工费就是5000×2 = 10000元。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就意味着,如果受害人从事的是自由职业,没办法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法院会参考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比如当地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月工资是4000元,误工三个月,那误工费就是4000×3 =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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