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为何会因对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
我出了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到了法院,却判因我也有过错减轻了对方的赔偿责任。我不太理解,交通部门都认定对方全责了,法院为啥还这么判,想知道这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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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部门和法院所承担的职责和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依据事故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进行认定。然而,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更多的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意味着,即便交通部门认定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就可以依据此法律规定,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交通部门认定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从而判定其负全部责任。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导致自身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认定另一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进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都更加谨慎地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能在事故发生后,更加公平地分配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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