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一概念。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障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对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合同本身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在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股东与受让方通常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达成的交易,合同内容可能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所以,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来说,该合同可能是有效的。 然而,虽然合同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受让方一定能够取得股权。因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让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其他股东,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优先购买。一旦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且满足同等条件,那么受让方就不能取得股权。受让方只能依据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一般是有效的,但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从而阻止受让方取得股权。受让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追究出让股东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