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移送管辖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保全?

我有个案件被移送管辖了,之前已经做了财产保全。现在案件到了新的法院,我不清楚之前的保全是否还有效,需不需要在新法院重新申请保全,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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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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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财产保全则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对于移送管辖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保全这个问题,答案是通常不需要重新进行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这意味着,当案件移送管辖时,原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会随着案件一同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新法院,并且原保全裁定会被视为新法院作出的裁定继续有效。例如,甲法院对某案件进行了财产保全,之后该案件移送至乙法院,那么甲法院会将保全手续移交给乙法院,原保全措施在乙法院继续有效。 不过,虽然原则上不需要重新保全,但当事人仍需关注一些情况。如果在移送过程中出现保全措施期限临近届满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与新法院沟通,申请办理保全的续封、续冻等手续,以确保保全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因为一旦保全措施期限届满而未办理续封、续冻手续,保全措施就会自动解除,可能会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带来风险。 总之,在移送管辖案件中,一般无需重新进行保全,但要留意保全期限等特殊情况,及时与新法院沟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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