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有什么规定?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避免管辖混乱,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开展了一定的程序,比如立案等。如果还未受理,就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其次,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这可能是因为案件的性质、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等因素不符合该法院的管辖范围。例如,一些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如果其他法院受理了,就需要移送。最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只有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审理。 移送管辖的程序也有明确的要求。当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及时作出移送裁定。这个裁定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裁定作出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就应当受理该案件。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自行移送,而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移送,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践中,移送管辖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当事人发现法院移送管辖存在问题,比如受移送的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移送管辖,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