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无须支付对价?


在探讨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无须支付对价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名义股东的概念。名义股东,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的真实权利和承担真实义务,真正的股东权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律原理和实际情况来看,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通常无须支付对价。因为名义股东只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空壳”,他们并不拥有真实的股权价值。“股权”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登记,并没有实际的财产权益附着。转让“股权”,本质上只是名义上的变更,不涉及实际的股权价值转移。 例如,甲和乙都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是丙。甲和乙之间转让“股权”,这种转让并不会改变丙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投资权益和实际控制。甲和乙之间的转让只是在公司登记层面的一种调整,没有实际的经济利益交换。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他们之间转让“股权”不需要支付对价。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名义股东之间的转让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需要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性质是名义上的转让,不涉及对价支付等事项。同时,要及时办理公司登记的变更手续,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如果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约定,比如一方基于某种原因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但这种费用并非是基于“股权”价值的对价,而是基于其他的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来处理。但总体而言,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通常无须支付对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