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我手里有一些债权,有的出现了时效中断的情况,有的已经丧失时效了。我现在想把这些债权转让出去,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也不清楚转让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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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为发生了某些特定的事情,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导致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而丧失时效的债权,是指债权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虽然还拥有债权,但如果去法院起诉,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权利。 那么,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呢?答案是可以转让的。从法律原理上讲,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让与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债权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进行转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效中断或者丧失时效的债权,并不在上述不得转让的范围内。 对于时效中断的债权,由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依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对于丧失时效的债权,虽然债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但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受让人受让该债权后,同样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是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受让人可能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过,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受让人依然有权接受。 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有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才有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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