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移送标准是什么?
我是一家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了一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现在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把这类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想了解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移送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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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移送标准,其实就是在什么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要把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这里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当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达到了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 一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这说的是卖出去的伪劣产品所获得的收入达到五万元这个门槛。比如商家卖假冒品牌的服装,卖出去的这些服装总共收了五万块钱,那就符合这个标准了。 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就是那些还没卖出去的伪劣产品,它们按照正常的销售价格算,价值达到十五万元。比如仓库里囤着很多假冒的电器,这些电器如果都卖出去能卖十五万,那也达到移送标准了。 三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例如,已经卖出去的伪劣产品收入是三万元,没卖出去的货值是六万元,三万元乘以三是九万元,加上没卖出去的六万元正好十五万元,这种情况也需要移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也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了规定,当行为符合相应的销售金额标准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刑事法律层面说明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达到一定程度后,必须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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